說明:
一、 依據本署109年12月24日健保醫字第1090034593號函辦理。
二、 110年春節假期,自110年2月10日起至110年2月16日止共計7天,考量慢性病病人回診需要及避免慢性病用
藥中斷,對於原預定於春節假期期間回診之慢性病人,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前次(上個月)給藥天數的最後
一天(藥吃完的日期)介於春節期間者,可提前自春節前10天,惟適逢假日,故放寬至110年1月29日(含)起
可回診由醫師處方給藥或預領下個月(次)用藥。